(2017)川04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缪红梅与黄启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红梅,黄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缪红梅,女性,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黄启林,男性,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缪红梅与黄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清偿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