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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张宏生与原审被告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郝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宏生,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郝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监3号原审原告张宏生,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金台区。原审被告李柄江,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经典公司经理,住金台区。原审被告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大庆路139号院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31225Y。法定代表人李柄江,经理。原审第三人郝岱林,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金台区。原审原告张宏生与原审被告李柄江、宝鸡市经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郝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陕0303民初2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叶欣荣审判员  张麦侠审判员  贺建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