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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李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283号被执行人李朋,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城郊乡南江居委会。本院在执行李朋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周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新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