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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字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乐义与张献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乐义,张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字1135号原告杨乐义,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张献忠,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杨乐义诉被告张献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杨乐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乐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乐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杨乐义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勇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