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辖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任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任亮,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190R。法定代表人:应金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亮,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审被告: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387327。法定代表人:丁金昌,院长。上诉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2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任亮、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浙江省海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连忠审判员 黄 阁审判员 李美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