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南昌忆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国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忆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国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99号原告:南昌忆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888号。法定代表人:熊循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奎,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国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589号南昌大学科技园2号楼10楼1002-1005室。法定代表人:赵国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忆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忆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忆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昌忆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 英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雅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