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凤国与董海廷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国,董海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黄凤国,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董海廷,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凤国与被执行人董海廷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延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