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084号原告:钱某,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袁某,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钱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钱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员黄一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俊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