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丰某、陈某等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陈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612号原告:丰某,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系丰某妻子)。原告:陈某,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曾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丰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丰某、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凡杰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某、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丰某、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