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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崔希孝、邓延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希孝,邓延华,王翠翠,崔某1,崔某2,刘富元,张兰吉,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161号申请人:崔希孝,男,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人:邓延华,女,196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翠翠,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崔某1。法定代理人:王翠翠,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崔某2。法定代理人:王翠翠,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富元,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张兰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滕飞大道51号工业集中发展区5-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06111884。法定代表人:董振峰,执行董事。申请人崔希孝、邓延华、王翠翠、崔某1、崔某2与被申请人刘富元、张兰吉、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崔希孝、邓延华、王翠翠、崔某1、崔某2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富元、张兰吉、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富元、张兰吉、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