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国良与蔡清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良,蔡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良,居民。被执行人:蔡清明,居民。本院在执行周国良与蔡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清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忠全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