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14号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长沙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XX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