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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青岛志强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青岛志强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王书强,刘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189号申请人: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址:莱西市姜山镇烟青一级路西、苏州路东。法定代表人:梁维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青岛志强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平度市农机市场一区一排。法定代表人:王书强,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书强,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度市。被申请人:刘艳梅,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度市。申请人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志强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王书强、刘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志强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王书强、刘艳梅名下20.5万元的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0.5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志强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王书强、刘艳梅名下20.5万元的存款;二、查封申请人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臧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