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定忠与巨海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忠,巨海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5310号原告:王定忠,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三兴镇。被告:巨海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原告王定忠诉被告巨海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定忠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王定忠负担。审 判 长 王雪飞审 判 员 张亚丽代理审判员 迟 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