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2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定忠与巨海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忠,巨海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5310号原告:王定忠,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三兴镇。被告:巨海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原告王定忠诉被告巨海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定忠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王定忠负担。审 判 长  王雪飞审 判 员  张亚丽代理审判员  迟 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