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金榜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昌平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榜建材有限公司,南通昌平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1722号原告:上海金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明辉,董事。被告:南通昌平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王宏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霞,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金榜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昌平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