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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439胡明好与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好,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439号原告:胡明好,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97764-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北厍元鹤村厍西路560号。负责人武晓刚。原告胡明好与被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胡明好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明好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准许原告胡明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明好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芦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