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与临城县东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朱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临城县东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朱彩红,路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428号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住所地临城县东镇村。负责人:李俊宏,该支行行长。被告:临城县东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镇内。法定代表人:张志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彩红,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被告:路增平,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与被告临城县东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朱彩红、路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雷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雅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