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段利芬与梁体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利芬,梁体芝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360号原告:段利芬,女,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祥,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体芝,女,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段利芬与被告梁体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段利芬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庭外��解并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利芬就本案纠纷与被告梁体芝达成庭外和解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利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1元,由原告段利芬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坚人民陪审员 罗梅仙人民陪审员 曹云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