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东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彦,李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351号自诉人李广彦,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农民,初中毕业,住中牟县。被告人李东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农民,住中牟县。自诉人李广彦以被告人李东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广彦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人已经实际履行欠款,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广彦撤诉。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