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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杜亚莉与杜伟、杜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亚莉,杜伟,杜远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1465号原告杜亚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向阳,男,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杜远远,男,汉族。原告杜亚莉与被告杜伟、杜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亚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民胜,被告杜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向阳,被告杜远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亚莉诉称,2013年7月7日,被告杜伟向其借款,写有借条,并承诺按日利率1%支付利息,保证尽快还款。至今,被告未偿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2016年12月27日,其发函催收,要求被告在收到催收函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归还借款20万元,按年利率10%给付利息,自愿放弃超出年利率10%的利息。被告在其催收后仍未还款付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现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其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7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2013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利息为7万元,2016年12月8日以后利息另计至款项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伟辩称,其与原告系同村村民,并与原告之子杜远远私交甚好。被告杜远远急需用钱,且杜远远已失信于原告,应杜远远要求,其协助杜远远向原告要钱,哄骗原告并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按原告要求向原告出具了20万元借条。当日其便将借款给付杜远远,杜远远向其出具证明一份。其仅为杜远远帮忙,并非实际债务人。被告杜远远辩称,证明系其给被告杜伟出具的,但其并未拿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3年7月7日,被告杜伟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对于还款期限并无明确约定。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杜伟出借20万元,原告给付借款,被告杜伟向原告出具借条,足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及借款事实成立。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杜伟主张其非实际债务人一节,因本案借款事实及借贷关系发生在原告及被告杜伟之间,原告将借款给付杜伟,杜伟直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偿还,借款当时并未告知原告有其他实际债务人存在,原告对此情形亦不知晓,且借贷本身系一种基于身份认同的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特定性,故而被告杜伟主张他人替代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与他人就该笔款项产生其他争议的,杜伟可另案起诉。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其应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对于利息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杜亚莉借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杜亚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伟负担,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国审 判 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仲海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