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光琼、张光素、张光林、张光清、张光容与被张光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光琼,张光素,张光林,张光清,张光容,张光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特35号申请人:张光琼,女,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光素,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光林,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光清,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光容,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光富,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光琼、张光素、张光林、张光清、张光容与被申请人张光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申请人张光琼、张光素、张光林、张光清、张光容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光琼、张光素、张光林、张光清、张光容撤回申请。审判员 曾文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