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吴某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丹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27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丹,女。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成,广东耀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丹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月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吴某丹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一村某裙楼ML-209经营一家塑身美颜店,在店内销售“熙魅尔美容果酵素”等减肥产品。2015年11月,被告人吴某丹将店铺转让后,继续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某花园4栋×单元×的住处通过微信销售“美丽教主植物化脂酵素”、“速效美体素”等减肥产品。被告人吴某丹通过微信向一名叫“美丽教主”的人(身份不详)购进货物后,将“正品合格”等虚假防伪标识贴在减肥产品上通过微信向客户销售。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7日在20时许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某花园×栋×单元一楼大厅将被告人吴某丹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美丽教主植物化脂酵素”477盒、“水晶酵素梅”40盒、“速效美体素”155盒、李果干“组合纤体(48酵素)”94盒、“纤秀一生纤纤胶囊”240盒、“NO.1俏瘦强效素二代”160盒、“熙魅尔美容果酵素”36盒、“美姿塑身果蔬植物化脂酵素”46盒、“时尚达人速效排脂酵素”5盒、“吸脂素水果纤维素胶囊”(12粒装)18盒、“吸脂素水果纤维素胶囊50粒装”8盒、“减肥胶囊”(12粒装)50板及手机三部、相关标识、包装盒、进出货账本等物品。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缴获产品中“NO1.俏瘦强效素”、“组合纤体(48酵素)”、“速效美体素”、“美姿塑身果蔬植物化脂酵素”、“纤秀一生牌纤纤胶囊”、“减肥胶囊”、“美丽教主植物化脂酵素”、“吸脂素、水果纤维素胶囊”、“时尚达人酵素速效排脂胶囊”均检验出西布曲某、酚酞成分;“康美水晶酵素梅”检验出酚酞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丹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丹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丹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减肥产品、标志标贴、记录本、手机三台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陈 蓝 波人民陪审员 夏 樟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芷(兼)书 记 员 黄 永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