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79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7947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与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7947号之三原告: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琦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591号第11幢。法定代表人:陈小花。原告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婷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一鸣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人民陪审员 麻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