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雪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雪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858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雪芹,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