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美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金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1刑初74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美金,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原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7年1月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20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2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美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美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8日杨运动驾驶登记在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N×××××/豫NK0**挂重型半挂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43KM+900M处,发生事故。经义马市人民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346号、347号、240号、241号、242号、243、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美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美金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权利人梅超某、靳炳某、靳世某、张桂某、吴树某、寇国某、许拴某、杨浩某、张爱某、贾秋某、杨天某、杨依某、寇安某、李某、寇付某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共计本金942150.38元。义马市法院立案后,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仅于2014年6月19日履行5万元,后于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王美金将美金运输有限公司的50万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美金变更为李某1且转让费未用来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王美金于2017年3月24日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美金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1、马某1真、王雷的证言;户籍信息、义马市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缴款凭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美金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美金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美金系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11月18日,杨运动驾驶登记在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N×××××/豫NK0**挂重型半挂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43KM+900M处,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伤,杨运动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经义马市人民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346号、347号、240号、241号、242号、243、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美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美金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权利人梅超某、靳炳某、靳世某、张桂某、吴树某、寇国某、许拴某、杨浩某、张爱某、贾秋某、杨天某、杨依某、寇安某、李某、寇付某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共计本金942150.38元。义马市法院立案后,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仅于2014年6月19日履行5万元。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王美金将美金运输有限公司的50万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美金变更为李某1,但转让费未用来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17年3月24日,王美金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美金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经过;义马市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王美金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函;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变更信息,证实2016年4月29日,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美金变更为李某1;股权转让协议及交款条,证实:2016年4月7日王美金、潘严国在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的股权以30万元、20万元转让给李某1;强制执行申请书;(2013)义民初字第240号、第241号、第242号、第243号、第244号、第346号、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笔录一份及送达回证;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纳税明细;义马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份的复印件,证实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交款86万元;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281执恢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证实本院(2013)义民初字第240、241、242、243、244、346、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2、马某2、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王美金在此次犯罪行为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无前科证明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美金在其运输公司股权转让后,对义马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王美金的行为应依照此规定量刑处罚。同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的行为系初犯;2、认罪态度较好;3、全部履行了执行责任,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美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李 仲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烽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