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闵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631号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绪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锦,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静,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闵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