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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良宝、曹大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良宝,曹大保,李良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451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宗华,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李良宝,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曹大保,女,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当涂县。被告:李良平,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良宝、曹大保、李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贝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