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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余国林与令狐荣勇、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林,令狐荣勇,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636号原告余国林,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代理人余讯,系贵州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令狐荣勇,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59号。法定代表人:田彦。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51号凯迪大厦13楼33号一单元。负责人:韩忠强。委托代理人冉在会,女,1989年7月7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开红,男,1988年6月16日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林诉被告令狐荣勇、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国林与被告令狐荣勇达成协议,原告余国林申请撤回对被告令狐荣勇、贵阳安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4.2元,减半收取2287.1,由原告余国林承担。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姚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