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8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840号之二原告: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户部寨镇精细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588555495Q.法定代表人:郭同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栋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滨西路九州大厦*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1547156X5.原告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94元,减半收取39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聂泠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