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海清、江西柯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海清,江西柯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海清,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柯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七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开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海清与被申请人江西柯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三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海清申请再审称,原判其旷工无根据;案涉劳动关系有效;原审法官排除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为此,刘海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海清在原审时提出的部分诉请超过诉讼时效,部分诉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原审判决的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海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