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某与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920号原告:谭某,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罗某,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伟,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与被告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74元,减半收取计4337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梅代理审判员 王丽琴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