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萍与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卓东海。被执行人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世君。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84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被申请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陈萍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被申请人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共同清偿责任;被申请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陈萍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528元;该案仲裁费人民币6,190元由被申请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据该判决,于2017年5月24日向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25.77元。因两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543.77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15.77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普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钱松青审判员 朱 伟审判员 袁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