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谭和金与何孝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94号何孝富:你(或你单位)与谭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3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和金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40000元,利息700元。(2)自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460元,申请执行费507.00元。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打款时,请注明付款人、案号,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凤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四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