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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殷国平与陈海彦、杜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平,陈海彦,杜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945号原告:殷国平,女,生于1974年11月2日,汉族,住西峡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海彦,男,成年,住西峡县。被告:杜云丽,女,成年,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国平诉被告陈海彦、杜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国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国平撤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殷国平承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