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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广军与徐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军,徐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034号原告:王广军,男,汉族,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徐振江,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太康县。本院审理原告王广军与被告徐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王广军负担。审判员  王纪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