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广军与徐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军,徐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034号原告:王广军,男,汉族,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徐振江,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太康县。本院审理原告王广军与被告徐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王广军负担。审判员 王纪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