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鲁世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川刑监字第38号鲁世杰: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12)川刑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定性错误、证据有误、审理过程不公、我是被诬陷栽赃的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2008年7月2日晚,你、张恒、鲁莽及王洪科、陈叶等人一起在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滨河路“炫彩酒吧”喝酒时,你与同在该酒吧喝酒的被害人许志铭因琐事发生纠纷,遂授意张恒等人“教训”许志铭,并电话联系砍刀等作案工具。次日凌晨1时许,张恒与王洪科驾驶鲁莽的川A×××××号汽车取回砍刀等作案工具。张恒与许志铭发生争吵,当许志铭拨打电话叫人时,张恒持刀猛砍许头部,陈叶砍许腿部,致许志铭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你在现场目睹了案发经过。作案后,张恒、陈叶等人驾驶鲁莽的汽车逃离现场。鲁莽受你安排,将1200余元现金交给张恒等人逃匿所用,后将放在汽车内的砍刀等作案工具抛弃,并报假案称其川A×××××号汽车被盗。经法医鉴定,许志铭系头部的砍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你因口角纠纷授意张恒等人砍杀被害人许志铭,并联系作案工具,事后帮助张恒等人逃匿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