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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某,杜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2470号原告: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为孝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孝义市新义街道迎宾路47号。法定代表人:武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卫东,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田某。被告:杜某。原孝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某、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孝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原告的主体身份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讼争纠纷自愿达成《归还欠款协议》,现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815元,减半收取计7090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5907.50元,由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忠和人民陪审员  刘虹霞人民陪审员  温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郭健慧书 记 员  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