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1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麦海提·吐迪与艾力·依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海提·图迪,艾力·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1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麦海提·图迪,男,维吾尔族,1943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帕太里克乡。被执行人:艾力·依明,男,维吾尔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第三师伽师总场。申请执行人麦海提·图迪与被执行人艾力·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兵0301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0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因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艾力·依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862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栋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