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蔺秋根,张建伟,李松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26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住所地鲁山县鲁阳镇。被执行人:蔺秋根,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张良镇。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张良镇。被执行人:李松奇,男,196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磙子营乡。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蔺秋根、张建伟、李松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伟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