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庆,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垫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陈庆来到垫江县,采取塑料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雷某家,在房间内盗窃现金300余元、价值人民币350元的苹果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男士铂金戒指1个、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女士钻石戒指1个、价值人民币2800元女士铂金戒指1个、兰蔻香水1瓶、打火机2个。2017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庆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戒指、香水发还给被害人雷某;被告人陈庆赔偿了被害人雷某2000元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庆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