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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濮华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490号被执行人濮华堂,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濮华堂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苏0830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濮华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根据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履行期限为2016年4月29日,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濮华堂纳入全国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3月3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濮华堂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濮华堂所在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濮华堂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了解,据村委会工作人员述说,濮华堂一直是单身,就一个人生活,经常酗酒,也因此经常被救护车送到医院,很多时候都是村里去医院结账,濮华堂名下没有房产。住的都是村里公房,动员其去养老院也不愿意去,是村里的扶贫对象。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