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2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文书名称}(2017)宁0522民初1237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2年3月,回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93年6月,回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