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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59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松,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6871。法定代表人:郭建军。原告韩松与被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皖0103民初159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徽商银行21×××35账户480000元,并查封韩松名下位于沿河路218号房产一套。韩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松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韩松名下位于沿河路218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徽商银行21×××3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