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立军、徐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立军,徐琦,顾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146-4号申请执行人:金立军,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徐琦,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顾佳杰,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执行金立军与徐琦、顾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徐琦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顾佳杰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所有的房产一套份额只有10%,无法处置,本院拍卖了其所有的车库三个,本案受偿304362元。被执行人徐琦、顾佳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38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04362元,未执结标的为319438元。现申请执行人金立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