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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国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国俊,邓利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9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十楼。法定代表人谭俊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竞,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张结玲,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被执行人何国俊,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利诗,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6]第B07045-1号、第B070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卫计征决字[2016]第B07045-1号、第B070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卫计征决字[2016]第B07045-1号、第B0704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林晓春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盛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