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明诉被告刘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明,刘文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90号之一原告陈伟明,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鄢国雄,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刘文艺,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陈伟明与被告刘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伟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明承担。审 判 长 康广文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