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永豪与卢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豪,卢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704号原告:冯永豪,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维,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泽兴,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冯永豪诉被告卢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登记立案后,原告在当天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林泽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