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庙存友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庙存友,大连宝隆船机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庙存友,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489号3-1。被执行人:大连宝隆船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康源街31号。法定代表人潘大宝。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135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9.7914万元。经本院查询,其厂房土地均被我院另案查封且存在银行抵押权,该案件抵押权人已经起诉,其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执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