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边俊峰与耿焱、寇淑华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俊峰,耿焱,寇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边俊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耿焱,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寇淑华,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边俊峰与被执行人耿焱、寇淑华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耿焱、寇淑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