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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向,杜晓琴,韩幸君,韩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志向,男。被执行人杜晓琴,女。被执行人韩幸君,男。被执行人韩和杰,男。本院在执行榆林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向、杜晓琴、韩幸君、韩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640元,执行费166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百度“”